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人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人而言,如果对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可以考虑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要确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来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如果是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设立登记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既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要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等。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或说明情况。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会决定维持;如果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等情形的,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