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在湖南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是申请环节。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要是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能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此外,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不履行的,同样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申请时要准备相关材料,常见的有执行申请书,要写清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等内容;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比如公民个人申请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若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要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要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等。 接着是法院受理环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然后是申请复议环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是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后,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 相关概念: 执行异议:就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反对意见 。 执行复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就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次审查的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