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深圳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有以下流程:首先是申请阶段。当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商事裁决文书、刑事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件下达后,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相关责任,申请人就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同时,审判员也有权将案件移交给执行员进行执行。这里的生效法律文书,像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都包含在内。 接着是法院受理环节。法院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开展后续工作。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还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然后是申请复议阶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是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是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之后执行员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话,就会面临强制执行。 最后是采取强制措施阶段。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执行员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执行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概念: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