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如何向单位申请?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护理费。工伤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或者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这是对工伤职工在护理方面的一种经济补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要向单位申请工伤护理费,一般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步,确定是否需要护理。在停工留薪期间,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职工应及时告知单位,由单位安排护理人员或者支付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步,申请时需准备相关材料。一般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护理费用的相关票据等。将这些材料整理好后提交给单位,说明申请护理费的原因和金额。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伤护理费,职工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履行义务。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