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以后的时间怎么计算?


判刑以后的时间计算方式,会因不同的刑罚种类而有所不同。下面为您分别介绍: 首先是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也就是说,如果在判决执行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关押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可以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的方式来计算在管制的刑期内。例如,某人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了一个月,那么这一个月的羁押时间就可以折抵两个月的管制刑期,实际执行的管制刑期就变为四个月。 其次是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比如,某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了半个月,那么这半个月的羁押时间就可以折抵半个月的拘役刑期,实际需要执行的拘役刑期就是两个半月。 然后是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了一年,那么这一年的羁押时间就可以折抵一年的有期徒刑刑期,实际需要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就是四年。 另外,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因为它们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所以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时间不影响最终的刑罚执行。但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里的二年缓期执行时间是固定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