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值班没有奖励合法吗?
过年期间我被安排值班,结果单位没有给任何奖励。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合不合法,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补偿?心里挺纠结的,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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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值班没有奖励是否合法,需要从不同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区分“奖励”和“加班工资”这两个概念。奖励通常是单位基于自身情况给予员工的额外激励,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单位必须发放奖励。而加班工资则是在法定情形下,单位必须支付给员工的报酬。 在过年期间,春节属于法定休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在过年的法定休假日(一般是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值班,这属于加班,单位应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其日工资或小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并且不能用调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在过年的其他休息日值班,根据上述法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就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所以,如果所谓的“奖励”指的是加班工资,那么在法定情形下单位不支付是不合法的,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员工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奖励”是单位自行设定的福利性质的内容,法律对此没有强制要求,是否发放主要取决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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