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该如何指定监护?


植物人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指定监护人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照顾生活起居。指定监护的相关情况如下: 首先,要由法院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需要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病历,查阅治疗材料,还可能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医学鉴定,确认其确实处于“植物人”状态,无法凭主观意志作出行为、表达真实意思,也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后,以判决形式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接着是指定监护人环节: 一是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这些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 二是如果不能协商确定,那么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指定,现在民政部门也有指定权 。 如果对指定不服,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若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会审查,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若指定不当,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要是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决定是否需要变更。 另外,《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总之,植物人指定监护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目的是最大程度保障植物人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