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减刑中如何做到宽严相济?


在减刑中做到宽严相济,需要准确理解其含义,明确适用对象和条件,并严格遵循相关程序。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宽严相济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它要求在司法活动中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罪犯的个人表现,灵活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减刑中,“宽”是指对于那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体现对其积极改造的鼓励;“严”则是指对于不符合减刑条件或者有法定限制减刑情形的罪犯,严格控制减刑的适用,确保刑罚的严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是“宽”的法律依据,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罪犯,应当依法给予减刑机会。 同时,《刑法》也有“严”的规定。例如,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也对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等作出了严格规定,防止过度减刑。 在实践中,要做到减刑中的宽严相济,司法机关需要全面审查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案件情况。对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及时办理减刑手续,体现法律的宽容和激励;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减刑,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总之,在减刑中做到宽严相济,既要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刑罚的公正,确保减刑制度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