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该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在诉讼离婚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谁提出了某个说法,谁就需要拿出证据来支持这个说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同样适用。比如,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那么提出这个主张的一方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家庭暴力确实发生过。 在诉讼离婚中,不同的主张对应着不同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类型。如果是请求离婚,原告通常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若原告以这些理由请求离婚,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以分居满二年为由,需要提供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能证明分居事实和时间的证据。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主张对某项财产享有权利的一方,需要证明该财产的存在、归属以及价值。例如,主张某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付款凭证等证据。如果涉及债务分担,主张债务存在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和用途。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双方都可能主张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此时,需要提供自己的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教育背景、子女的生活习惯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自己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比如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房产证、孩子的学习成绩单等。 另外,如果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或者提出自己的反诉请求,被告也需要对自己的反驳理由和反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有婚外情,被告反驳称原告是无中生有,那么被告可以提供自己的行踪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驳。 总之,在诉讼离婚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不同的主张和诉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