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诉讼费用如何承担?


股东知情权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是股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比较关心的事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等条款对股东知情权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在诉讼费用方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通常由提起诉讼的股东作为原告,先行预交诉讼费用。这是为了启动诉讼程序,保障法院能够正常开展审理工作。 然而,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并不一定是预交的一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如果股东胜诉,意味着法院支持了股东的诉求,认定公司有义务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此时诉讼费用一般由公司承担。因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行为被法院判定为违法,其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果股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股东请求查阅的信息范围中,部分得到法院支持,部分未得到支持,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股东和公司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此外,如果存在共同诉讼的情况,即多个股东共同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总之,股东知情权诉讼费用先由股东预交,最终根据诉讼的胜负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实际承担者。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对可能的费用承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