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应如何适当构建?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构建适当的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也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需要考虑诸多方面。首先是申请条件的设定。一般来说,债务人应当是确实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且这种不能清偿是持续的、客观的。例如,债务人因为突发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失去收入来源,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我国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个人破产法,但在深圳等地已经开展了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其次是财产申报与豁免规则。债务人需要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所有财产信息。同时,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会设定一定的财产豁免范围。比如,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可以豁免执行。这既保证了债权人能够尽可能获得债务清偿,又能让债务人维持基本的生活。 再者是债务清偿与免责机制。个人破产制度不是简单地免除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对债务进行清偿。例如,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在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后,如果债务人遵守了相关规定,如如实申报财产、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等,才可以获得部分债务的豁免。以深圳为例,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遵守相关规定,考察期满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其剩余债务。 另外,监督与惩罚机制也不可或缺。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隐瞒财产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有助于维护个人破产制度的公平公正,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构建适当的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平衡好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同时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