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是怎么计算的?
我亲戚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十三年,我们都不太清楚这二十三年是怎么算的。是从判决那天开始算,还是从被抓起来那天开始算呢?中间会不会有一些情况让这个时间有变化?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算方法。
展开


首先,要明确有期徒刑刑期的起始计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那什么是判决执行之日呢,通俗来讲,就是犯罪分子实际开始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刑罚的日子。 不过,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就已经被先行羁押了,这部分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羁押,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法律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比如说,某人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了两年,那么这两年是要从二十三年的刑期中扣除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就变为二十一年。 另外,在服刑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情节,也会影响实际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但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判处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一年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