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三天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我被通知要行政拘留三天,但是不太清楚这三天时间到底咋算。是从被抓那天开始算,还是从进拘留所那天开始算呢?中间的节假日算不算在内?有没有啥特殊规定?希望懂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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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关于行政拘留三天时间的计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是从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在1月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三天,1月1日当天被送入拘留所,那么1月1日不算,从1月2日开始计算第一天,1月3日为第二天,1月4日为第三天,到1月4日拘留期满,就可以出所了。 此外,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所以,即使拘留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也不会因此延长拘留时间,仍然按照正常计算的期满日期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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