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六个月该如何计算?


行政诉讼的六个月期限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下面详细为您解释它的计算方式。 首先,计算起点是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计算六个月期限的起始点。“知道”很好理解,就是当事人明确知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比如,行政机关当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收了,从签收那天起就开始计算这六个月。“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使当事人实际上可能没有意识到行政行为的存在,但基于一般常识和合理注意义务,应该知道该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在政府公告栏张贴了征收土地的公告,虽然当事人没有亲眼看到这个公告,但按照常理他有机会看到,那么就可以认定他“应当知道”,从公告规定的可视为知道的日期起开始计算期限。 其次,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是为了防止因为行政机关的疏忽或故意不告知起诉期限,而让当事人错过维权时机。比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在文书中写明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和期限,后来当事人通过咨询才知道可以起诉,这时六个月的期限就从他知道起诉期限那天开始算,但从他知道处罚决定内容那天起不能超过一年。 另外,对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行政行为,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法院就不再受理该行政诉讼了。比如,政府二十年前作出了一个关于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当事人现在才想起来起诉,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