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比例是怎么计算的?


破产清偿比例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实际获得的清偿金额与债权总额的比率。这一比例反映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程度。 要计算破产清偿比例,首先得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债权总额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总和。这些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比如,甲借给破产企业 100 万,约定利息 10 万,那么甲的债权就是 110 万。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乙、丙等,将他们的债权都加起来就是债权总额。 可供分配的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经过一系列破产程序后,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剩余的可用于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像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比如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优先受偿的债权一般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等。例如,破产企业的一处房产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对该房产的变现价值就有优先受偿权。 计算破产清偿比例的公式为:破产清偿比例 = 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总额×100%。假设破产企业的债权总额是 1000 万,可供分配的财产是 200 万,那么破产清偿比例就是 200÷1000×100% = 20%。这意味着普通债权人每 100 元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大约能获得 20 元的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该条法律规定明确了破产清偿的顺序和原则,为计算破产清偿比例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