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怎么计算?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计算,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首先,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这就好比一个人多次从公司账户里偷偷拿钱出来用,一直没有归还,那么每次拿的钱数都要加在一起计算挪用的总额。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第一次挪用了5万元,第二次又挪用了3万元,之后一直未还,那么他挪用公款的数额就是8万元。这种计算方式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其次,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比如,某人先挪用了1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又挪用了12万元,然后用这12万元中的10万元还了前面挪用的钱,到案发时还有2万元没还,那么此时认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就是2万元。这也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另外,在计算挪用公款数额时,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所产生的利息,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但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例如,挪用公款10万元去炒股,赚了2万元利息,这2万元利息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但要被追缴。
对于挪用公款的数额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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