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应如何计算?


在企业经营中,业务招待费是一项常见的支出,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来说,其业务招待费的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业务招待费的基本概念。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比如请客户吃饭、赠送礼品等。在税法上,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而是有一定的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也就是说,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第一步,计算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假设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那么10万元×60% = 6万元。第二步,计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的5‰。假设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那么1000万元×5‰ = 5万元。第三步,比较上述两个计算结果,取较小值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在这个例子中,5万元小于6万元,所以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以合理的计算基数和扣除标准来准确计算,以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