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报销业务招待费税费如何计算?


在计算管理部门报销业务招待费的税费时,需要先明白业务招待费的概念。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对于企业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要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两次计算比较。 首先,算出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比如管理部门报销的业务招待费是10000元,那么它的60%就是6000元。然后,计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100万元,那么100万×5‰ = 5000元。 最后,将这两个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取较小的值作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在这个例子中,5000元小于6000元,所以只能扣除5000元,剩下的5000元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另外,对于增值税方面,一般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为业务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或者交际应酬消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所以,管理部门报销业务招待费取得专票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