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超支是要纳税调增还是调减?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税务时,遇到业务招待费超支的情况。不清楚在纳税申报时,对于超支部分是应该纳税调增还是调减。我想知道正确的处理方式以及背后的法律依据,以免公司在税务方面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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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是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其中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在会计核算上,企业通常会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税法为了防止企业不合理地列支业务招待费,对其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简单来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需要将这部分超支的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企业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就相应增加了。 例如,某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60% = 6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00×5‰ = 5万元。税法规定两者取其小,所以该企业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超支的10 - 5 = 5万元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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