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残保金如何计算?


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在福建,残保金的计算方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一般为1.5%,不过各地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在福建目前就是按照1.5%的比例执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福建的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人,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0人,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万元。那么该企业应缴纳的残保金年缴纳额=(100×1.5% - 0)×5 = 7.5万元。 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减免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对账单等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在5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数据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