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该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在探讨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时如何计算保证期间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此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借款合同既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合理准备时间,也就是宽限期。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并给予宽限期后,宽限期届满之日就相当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例如,债权人在2025年1月1日要求债务人还款,并给予了3个月的宽限期,那么宽限期到2025年4月1日届满,保证期间就从2025年4月2日开始计算,到2025年10月1日结束。在这个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上述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当借款合同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债权人应当在这个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