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伤残鉴定后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在探讨重新申请伤残鉴定后误工费如何计算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对误工费的计算做了详细规定。 当涉及重新申请伤残鉴定时,误工费的计算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误工时间的确定至关重要。一般来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在重新申请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如果重新鉴定的结果与原鉴定结果一致,那么误工时间通常还是按照原来确定的时间计算,即从受伤之日到原定残日前一天。因为这种情况下,重新鉴定并没有改变受害人实际的误工情况。 例如,张三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第一次伤残鉴定定残日为事故发生后的第90天,那么他的误工时间一般就计算到第90天。之后对方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和原结果一样,那么张三的误工时间依然是90天。 然而,如果重新鉴定的结果与原鉴定结果不同,比如伤残等级提高或者降低了,那么误工时间可能就需要重新确定。如果重新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更高,意味着受害人的恢复情况比原鉴定预期的更差,误工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计算至重新鉴定的定残日前一天。相反,如果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降低,那么误工时间可能会相应缩短。 其次,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也不容忽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李四每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因伤误工3个月,那么他的误工费就是5000×3 = 15000元。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王五是自由职业者,无法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6000元,他误工2个月,那么他的误工费就是6000×2 = 12000元。 综上所述,重新申请伤残鉴定后误工费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重新鉴定的结果对误工时间的影响以及受害人的收入状况,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