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是什么?


综合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这种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能会在某些时间段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但只要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不算加班。不过,如果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需要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首先要确定综合计算周期。一般来说,综合计算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等。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无论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都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假设某员工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167小时(以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该员工在一个月内实际工作了200小时,其中包括法定休假日工作8小时。那么,该员工的加班情况如下: 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为200 - 167 - 8 = 25小时,这部分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工作的8小时,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要根据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对比,分别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