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怎么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的期限计算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例如,法院判决某人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就从判决确定的日期开始,往后推两年的时间内,该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虽然这里说的是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可以看出剥夺政治权利有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的规则。 其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比如,某人被判处管制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那么这三年的管制期和三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是同步开始和结束的。 再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没有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这五年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当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三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最后,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期限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