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我因犯罪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不太清楚这个期限是怎么算的。是从判决生效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我想了解下准确的计算方法,以免在这个过程中不小心触犯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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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方式。 首先,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当犯罪分子被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就是法院的判决开始生效并且实际执行的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也就是说,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期限在一年到五年之间,从判决执行那天起开始计算这个时间段。 其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例如,某人被判处管制两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从管制开始执行时,剥夺政治权利也同时开始,且期限都是两年。 再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在这三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当三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附加的两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最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过,如果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总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需要根据不同的判决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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