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程合同的工期如何计算?

我签了一份工程合同,合同里对工期的说明有点模糊。我现在很担心工期计算不清楚会引发后续的纠纷,想弄明白工程合同的工期到底是怎么计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结束,中间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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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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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进度安排、各方的权益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计算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期的定义。工期指的是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通俗来讲,就是从工程开始动工到最终完工所经历的时间。 关于工期的起始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 2017 - 0201)规定,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开工日期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若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以开工通知为准,但特殊情况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再来说说工期的结束日期。通常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或者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日期来确定。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此时工期结束。如果工程需要整改,那么整改合格并通过验收的日期才是最终的竣工日期。 在工期计算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比如不可抗力因素,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如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设计变更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工期顺延的报告,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总之,工程合同工期的计算要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充分考虑各种特殊情况,以确保工期计算的公平合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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