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款在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暂估款,现在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不太清楚这个暂估款该怎么算。不知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暂估款能不能扣除,扣除的标准和方式是怎样的。希望懂的人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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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款通常是企业在货物或服务已收到,但相关发票尚未取得时,按照一定的方法预先估算入账的款项。在汇算清缴时,暂估款的计算需要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一般是次年的5月31日),企业能够取得暂估款对应的发票,那么暂估款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暂估了一笔原材料采购款10万元,在汇算清缴前取得了金额为10万元的发票,那么这10万元可以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根据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仍未取得暂估款对应的发票,那么暂估的金额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比如上述暂估的10万元原材料采购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那么这10万元就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要将其加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暂估款在汇算清缴时的计算关键在于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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