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我最近涉及一个撤销权之诉的案子,但是我不太清楚这个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到底是怎么算的。是从知道权利被侵害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我担心自己因为没搞清楚时效问题,影响案件结果,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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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计算,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重要概念,这里准确来说应该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就可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期间经过,该权利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指当事人已经了解到了可以行使撤销权的相关情况。例如,在合同签订中,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欺诈行为,从发现这个欺诈行为那一天起,就开始计算这一年或者九十日的除斥期间。 另外,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比如说,一方在被他人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当胁迫行为结束,比如胁迫方停止威胁等,从这一天开始计算一年的除斥期间。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这是一个最长的时间限制,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只要从行为发生开始超过了五年,撤销权就不复存在。 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非常重要。一旦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就不能再通过撤销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当遇到可能涉及撤销权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除斥期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期限而导致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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