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量刑价值如何计算?
在我国,盗窃量刑价值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和方法的,它直接关系到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和量刑。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这是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如果被盗的是一台全新的电脑,并且有购买时的发票,上面清楚显示了购买价格,那么通常就按照发票上的价格来认定盗窃的价值。但如果没有发票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虽然有价格证明,不过根据这个价格证明计算出的盗窃数额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比如一些特殊物品在市场上价格波动很大,这时候就需要委托专业的估价机构来进行估价。
对于一些特殊物品,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对于外币,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对于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 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对于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对于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此外,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也就是说,如果因为盗窃行为,除了被盗物品本身的价值外,还给失主带来了其他方面的损失,比如因为被盗导致一些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这些损失虽然不算在盗窃数额里,但在量刑的时候法官会把它作为一个情节来综合考虑。总之,盗窃量刑价值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方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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