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以后家属的护理费怎么样算?


在工伤事件中,家属护理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下面将从护理费的确定、支付主体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关于家属护理费的确定。根据工伤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来确定家属护理费。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味着工伤职工吃饭、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移动这些日常生活活动都无法自己完成;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或四项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则是指有一项或两项不能自理。 家属护理费的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而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为30%。 其次,家属护理费的支付主体要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这期间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没有安排人员护理,而是由家属进行护理,那么单位应向家属支付相应的护理费。当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此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如果在确定家属护理费的过程中,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保能够顺利获得相应的护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