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双方谈合同的时候,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责任。 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这种情况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还没正式成立的时候,如果一方有违背诚信的行为,就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比如,甲乙双方正在谈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在还没签合同之前,就可能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要是合同已经成立了,那就可能适用违约责任等其他规定了。 其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包括互相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比如,甲要把自己的店铺卖给乙,甲就有义务把店铺的真实情况如实地告诉乙,像有没有抵押、有没有债务纠纷等。如果甲隐瞒了这些情况,就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再次,要有主观过错。也就是违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是故意或者过失的。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还去做,过失就是应该注意到却没有注意到。例如,甲在和乙谈合作的时候,故意隐瞒了自己没有相关资质的事实,这就是故意;要是甲因为疏忽没有把一些重要信息告诉乙,就是过失。 最后,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就是因为信赖对方会和自己签合同,而付出的一些成本和费用。比如,乙为了和甲签合同,去做了市场调研,花了一笔钱,结果因为甲的过错合同没签成,乙的这笔市场调研费用就是信赖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