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如何维权?


当发现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内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当发现侵权行为后,第一步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占据主动。比如,要保存好侵权作品的网络链接、截图、下载记录等,这些都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侵权内容进行保全,公证后的证据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接下来,可以尝试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协商。可以向侵权方发送正式的通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通知中,要明确指出侵权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自己的诉求。很多时候,侵权方可能并不知晓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通过友好的沟通协商,他们可能会主动停止侵权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考虑通过行政投诉的方式来解决。可以向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如国家版权局或者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这些部门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侵权方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最后,如果行政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或者权利人希望获得更全面的赔偿,就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一般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方的违法所得来确定,如果难以确定具体数额,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