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该如何归类?
我刚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不太清楚它在法律上是怎么归类的。不知道它属于哪类合同,会有什么不同的规定和要求。想了解一下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上的归类情况,这样我也能更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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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上的归类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分析。 从合同的性质上看,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所以它符合租赁合同的定义,是租赁合同这一有名合同中的一种。 从合同的履行角度来看,它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需要以交付租赁房屋或者租金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比如,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租赁的租金、期限、房屋状况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要等承租人实际入住或者支付租金后合同才成立。 从合同的有偿性角度,它属于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使用房屋并获得收益,是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为代价的,所以它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从合同的双务性角度,它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交付符合约定使用目的房屋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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