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凭证可以做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做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最常见的抵扣凭证,由销售方开具给购买方,上面注明了销售额和增值税额。购买方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纳税人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是因为进口货物也相当于购进了货物,其缴纳的增值税符合抵扣的条件。同样依据上述暂行条例第八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这是国家为了支持农业发展而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方式也是被允许进行增值税抵扣的。 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购买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为了平衡境内外企业的税收负担,保证税收的公平性。 通行费发票: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5%)×5%。这一规定方便了企业在运输等方面的成本核算和税收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