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处理税务时涉及到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问题。不太清楚进行进项抵扣的政策依据到底是啥,也不知道该遵循哪些规定来操作,害怕操作不当给自己带来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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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一机制能够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我国关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政策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同时,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了,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也对增值税进项抵扣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企业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时,需要严格按照这些政策依据来操作,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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