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减少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专门用于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增值税的发票。例如,企业采购原材料,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企业就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当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时,海关会出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比如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就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等,在代扣代缴税款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能够用于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一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