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可以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的一种税收政策。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东西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缴纳的增值税中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比如企业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供应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当企业进口货物时,海关会出具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记载的增值税额可以用于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例如,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就可以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也对进项税额抵扣做出了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