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形是指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比如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就不缴纳增值税,所以对应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像销售自产农产品这种免征增值税的业务,购进相关生产资料的进项税就不能抵。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比如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节日礼品,属于个人消费范畴,进项税不能抵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比如企业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货物被盗,那么这批货物及其相关的运输服务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这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最后,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由于其利息支出涉及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所以其进项税也不能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