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能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增值税不能抵扣指的是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某些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需要企业自己承担这部分税款。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能抵扣的情形及依据。 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简单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适用该方法时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发放,就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不能抵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比如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仓库货物被盗,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根据上述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然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比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意外火灾全部烧毁,生产这些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等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同样依据上述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允许抵扣,可能会导致企业通过贷款利息来大量抵扣进项税,影响税收公平。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通常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所以进项税也不能抵扣。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