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指的是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构成该罪的条件。 首先是客体方面。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特定款物关乎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专款专用是其基本要求。比如救灾款物,是为了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如果被挪用,就会破坏这种专门使用的制度,影响受灾群众的救助。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将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以保障这些款项的专用性。 其次是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这里的“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特定款物用于其他方面。比如将救灾款用于修建政府办公楼等。“情节严重”和“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影响到救灾、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导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加重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符合这一条件。 再者是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如负责救灾款物发放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等。这些人员由于其职务关系,对特定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如果他们实施了挪用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 最后是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国家特定款物而故意挪作他用。过失不构成此罪。例如,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大意,错误地将救灾款发放到其他账户,但发现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方面的条件,才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惩处,以维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