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装修该如何补偿?


在租赁合同中,关于装修补偿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在租赁装修中,装修材料附合于租赁房屋就属于添附的一种情况。附和是添附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指两个或多个物相互结合,难以分离且分离会损害其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在合同解除时,对于装修补偿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是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这里的残值损失,就是装修在剩余租赁期内还具有的价值。比如,装修花了10万元,租赁期是5年,已经过了2年,那么剩余3年的装修价值就属于残值损失。 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例如,承租人违约提前退租,不过装修的风格等符合房东后续出租或使用的需求,房东同意利用,就需要给予一定补偿。 要是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假设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存在一定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提前解除,那么双方就要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分担装修残值损失。 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比如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像地震导致房屋无法继续租赁,双方就按照公平原则来分担装修损失。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房东同意就进行装修,房东不仅不用补偿装修费用,还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