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子如何补偿?


拆迁安置房子的补偿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对被拆迁人失去原有房屋居住权益等进行的经济或实物等方面的弥补。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生成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通常会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产权置换也叫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如果是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这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也较为常见,比如被拆迁人部分补偿选择货币,部分选择产权置换。此外,拆迁补偿除了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还可能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搬迁费是指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需要搬迁产生的费用;临时安置费是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拆迁方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的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