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医院操作失误造成第二次手术该如何补偿?

我之前在医院做了个手术,结果医院操作失误,导致我不得不进行第二次手术。这第二次手术让我身体更痛苦,还多花了不少钱。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情况医院该怎么对我进行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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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因医院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进行第二次手术的情况下,医院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患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过错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可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也就是说,因医院操作失误导致第二次手术产生的额外医疗费用,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另外,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医院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患者需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以便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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