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该怎么进行?


行政诉讼,通俗来讲,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流程。 首先是起诉阶段。起诉人要明确被告是谁,也就是侵犯自己权益的行政机关。同时,要准备好能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自己权益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然后是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接下来是审理阶段。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一般采用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最后是判决阶段。法院会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