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进行传唤、拘传?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警方说要对我进行传唤。我不太懂这个流程,也不知道拘传又是怎么回事。我就想知道传唤和拘传具体要怎么进行,有哪些步骤和要求,会不会对我有什么不利影响,心里很没底,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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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和拘传是司法实践中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二者的进行方式。 首先说传唤,它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而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应当发拘传票。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在司法实践中,传唤和拘传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司法机关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有合法的手续和依据,并且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果对传唤、拘传的程序有疑问或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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