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女方可以不满男方单独签署购房合同吗

最近在考虑买房,我和老公对于房子的地段、价格等有些分歧。结果他没跟我商量,就自己去签了购房合同。我心里很不舒服,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我能对此表示不满吗?这种情况会有什么后果,我的权益该怎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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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女方当然可以对男方单独签署购房合同表示不满。这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 在法律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通常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如果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单独签署购房合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存在效力问题。 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合同无效。要是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男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另外,如果男方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不过,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配偶(女方)提出的追回该房屋的请求,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女方仍可以追究男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女方带来的损失。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女方首先要确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看合同签署的具体情况以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等,来综合判断自己的权利和可以采取的措施。若与男方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概念: 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实施民事行为。 善意相对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等无权处分情况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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