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谁提出的?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我就很好奇这个离婚冷静期是谁提出来的呢?是某个专家,还是通过什么方式确定要设立这个离婚冷静期的?想了解下背后的提出主体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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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并不是由某一个人提出的,而是经过广泛的社会讨论、调研,并结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在立法过程中确定下来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立法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制度纳入其中。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它的制定经过了严谨的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保护婚姻稳定等多方面因素。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夫妻可能因为一时的争吵、矛盾等就冲动地选择离婚,而离婚冷静期给予了双方一段时间去冷静思考,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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