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60天的规定是由谁提出的?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60天的规定。我很好奇这个规定到底是谁提出来的,是专家、立法部门,还是有其他方面的因素推动呢?想了解一下背后的提出者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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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6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并不是某一个人提出的。它是在立法过程中,综合多方面因素和社会现实需求而确定下来的。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经过广泛的调研、讨论和论证,充分考虑到社会上存在一些冲动离婚的现象。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家庭破裂,同时也给予夫妻双方更多的时间去理性思考婚姻问题,最终将离婚冷静期制度写入了民法典。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基于对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现状的综合考量而做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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