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现行统计法律规范的效力由高到低是怎样的?

我在做和统计相关的工作,涉及到一些统计法律规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现行统计法律规范的效力排序,想知道它们由高到低具体是怎么排的,这样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就能清楚依据哪个规范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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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统计法律规范是国家用来规范统计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它们的效力高低是有明确层次之分的,这对于我们在统计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首先,效力最高的是统计法律。统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这是统计领域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等重要内容。它的效力高于其他统计法律规范,其他规范都不得与它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就是统计法律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它是对统计法律的细化和补充。例如《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是为了落实统计法律的规定,针对特定的统计活动制定的具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再次是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它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统计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地方性统计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了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效力关系。 最后是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是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其效力在统计法律规范体系中是最低的。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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