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受伤诉讼主体该如何确认?


在探讨实习期受伤诉讼主体如何确认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实习期”的概念。实习期通常指的是学生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在企业等单位进行实践学习的一段时期,它和正式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 当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时,确认诉讼主体至关重要。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首先,如果实习生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习单位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都负有一定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虽然实习生大多已成年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该法条体现的学校等机构的管理责任原则可以参考。如果学校在安排实习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没有对实习单位进行严格考察,选择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那么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实习单位作为实习生实际工作的场所提供者,如果其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实习生受伤,也要承担责任。所以此时,学校和实习单位都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其次,要是实习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一般来说,实习单位就应该对实习生的工作安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习单位就如同该法条中的经营场所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实习生的安全。如果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它就是主要的诉讼主体。 此外,如果实习生受伤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比如在工作场所被其他外来人员伤害,那么这个第三人肯定是诉讼主体之一。同时,如果实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阻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也可能要承担补充责任。 总之,在确认实习期受伤诉讼主体时,要综合考虑实习的安排方式、各方的过错情况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确定谁该为实习生的受伤负责。





